夫妻忠诚协议类案检索报告
夫妻忠诚协议类案检索报告
前言
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涉及夫妻双方忠诚义务的协议。协议一般约定夫妻一方有婚内出轨或其他不忠诚行为时,应当给予另一方的相应金钱补偿或其他补偿。由于协议的相关内容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民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边缘敏感点,法律依然没有明确认定它的效力,本文将基于现有的案例对离婚诉讼中的“忠诚协议”作出报告。
01
检索方法与检索概况
实践中的“忠诚协议”在裁判文书中有许许多多的表现方式,除了直接载明“忠诚协议”,也可能是普通的“婚前协议”中某些条款涉及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赔偿金额,又或者通过一些保证书的方式体现出来。本次检索中将主要使用北大法宝、元典智库以及威科先行三个数据库,尽可能用各种方式表述出裁判文书中的表达方式,最大限度的挖掘出尽量多的相关案例,以供后续研究法官的判决态度和依据。
初步检索
以“忠诚协议”为关键词
检索平台:北大法宝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关键词:忠诚协议
检索平台:元典智库
关键词:忠诚协议
位置:裁判分析过程
检索平台:元典智库
关键词:忠诚协议
位置:全文
由此检索到经典案例: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
深入检索
关键词使用不同表述方式
检索平台:威科先行
关键词:出轨、财产,间隔200字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位置:全文
检索平台:元典智库
关键词:出轨、保证,间隔99字;出轨、财产,间隔99字
位置:全文
检索平台:元典智库
关键词:出轨、保证,间隔99字;婚外情
位置:全文
检索平台:元典智库
关键词:保证、出轨,间隔99字;
在结果中检索:财产、协议(分两次)
位置:全文
在案例检索中,我们发现,仅用“忠诚协议”就能将大多数案例较为准确地检索出来,除此之外,在全文的范围内通过更大限度的设置、添加一些限定词,如“出轨”“婚外情”“约定”“协议”“保证”“承诺”等等,并将其自由组合,能够筛选出一些被遗漏掉的案件。
02
初步检索分析
北大法宝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关键词:忠诚协议
检索结果:
生效类案数量:1件
判决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裁判结果:认定《婚内忠诚协议》有效,并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
主要理由: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被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元典智库
关键词:忠诚协议
位置:裁判分析过程
检索结果:
生效类案数量:36件(中级人民法院13件;基层人民法院23件)
判决法院:如下图所示
案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锡宜与何跃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周静娟、刘根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屠伟忠、李莲娟侵权责任纠纷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某、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案
独山县人民法院 李良平与黎方付排除妨害纠纷案
(在此未完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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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
主要理由:
婚前通过“忠诚协议”协定婚后各自忠诚义务和违约条款的往往以:第一:恋爱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恋人间对于感情的忠诚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双方因恋爱感情产生纠葛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第二: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稳定同居感情,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婚后通过“忠诚协议”协定婚后各自忠诚义务和违约条款的往往以:第一:忠诚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并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第二: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在认定效力时也不应按照合同法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第三:有违公平原则。第四:侵害了被告离婚后人身自由的权利。第五:协议离婚不成后诉讼离婚的。这几大理由来否认“忠诚协议”的效力和合理性,以此排除使用或者法院酌情调整。
元典智库
关键词:忠诚协议
位置:全文
检索结果:
生效类案数量:126件(中级人民法院43件,基层人民法院83件)
判决法院:如下图所示
案件: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与付某某、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某、沈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程某1离婚纠纷案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建芳与黄海燕、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1、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黄某与熊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此未完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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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
主要理由:
第一:证据材料不足,无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二:忠诚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并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第三:剥夺了当事人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03
深入检索分析
威科先行
关键词:出轨、财产,间隔200字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位置:全文
检索结果:
生效类案数量:7870件
判决法院:高级人民法院(3件),
中级人民法院(920件),
基层人民法院(6947件)
(地区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1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苗海云与伍兵离婚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美玲与王新光离婚纠纷案
(在此未完全列出)
裁判结果: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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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智库
关键词:出轨、保证,间隔99字;
出轨、财产,间隔99字
位置:全文
检索结果:
生效类案数量:186件(中级人民法院20件,基层人民法院161件)
判决法院:如下图所示
案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香玲、潘文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某、刘某婚内财产纠纷案
开原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金月与被告黄春启离婚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杨兴与王一涵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黔西县人民法院 曾某某诉蒙某某离婚纠纷案
(在此未完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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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词检索结果定位“出轨 保证”间隔99字得出来的检索结果与我们需要的有关“忠诚协议”的内容很少,大多集中在“离婚诉讼”、“双方债务和财产分割”的部分,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和内容涉及很少,无参考价值,故不总结主要理由。
(由于案件数量过多,穷尽列举时间消耗过多,因此该检索定位时间点是2020年1月1日,法院层级定位在中级人民法院,缩小检索范围并减少检索案例,仅对该点以后的时间和效力层级进行记录)
元典智库
关键词:出轨、保证,间隔99字;婚外情
位置:全文
检索结果:
生效类案数量:88件(中级人民法院9件,基层人民法院77件)
判决法院:如下图所示
案件:
青田县人民法院 张某1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张某1与陆某离婚纠纷案
遂川县人民法院 肖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赵某1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资兴市人民法院刘某与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霍邱县人民法院 王晓瑛与屠人刚、程燕赠与合同纠纷案
(在此未完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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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将是否履行忠诚协议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之一
元典智库
关键词:保证、出轨,间隔99字;
在结果中检索:财产、协议(分两次)
检索结果:
生效类案数量:772件
判决法院:如下图所示
案件: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某、刘某婚内财产纠纷案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红伟、裴荣民间借贷纠纷案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香玲、彭梅辉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玲、李畅不当得利纠纷案
(在此未完全列出)
裁判结果: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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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检索结论
针对检索到的生效案例,可以发现与忠诚协议有关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基层法院,这是因为忠诚协议往往涉及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和夫妻人身关系,而离婚案件又是最多、最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案件。在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方面,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大多数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夹杂过多的夫妻情感因素和夫妻人身关系,且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忠诚协议斟酌使用或不予支持。下面从不同角度具体分析。
第一,对忠诚协议性质的认定
法院审理时,首先会对忠诚协议进行定性。由检索分析可知,忠诚协议为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因此忠诚协议不能作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而,忠诚协议往往被认定为民事行为而不是合同,其中夹杂着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明显不同于一般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所以不应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则予以认定,而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规则予以认定。一般认为,如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则在此条件下,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忠诚协议法院一般认定其有效。
第二,主张违背忠诚义务的证明标准
当事人如主张对方违背忠诚协议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提供确切有力的证据,而这一点的证明标准比较严格。在案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照片等等)往往达不到证明的标准,无法证明对方确实违反忠诚协议中的情感道德义务,从而不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法官认定周某甲提供的照片和资料不足以证明刘某有婚外情、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对于这类“不忠诚”行为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通过对检索结果的分析,我们也很难得出具体的裁判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性较大,一般会对证据以及忠诚协议进行具体分析,然后根据社会一般常理和公序良俗作出判断。但是当事人的举证一般较难达到这一标准,法院多以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为由不予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案件分布情况
由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元典智库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可知:在地域分布上,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华北地区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与该地域的经济发展情况成正比;在审级分布上,主要由基层法院做出裁判,虽然在检索到的众多裁判文书当中,当关键词不同时,检索到的案例在基层法院和它的上级法院的分布比例不同,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基层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主要力量。
第四,法院是否支持忠诚协议及理由
在协议的内容上,我们通过法院对协议的态度,分为支持、不予支持和部分支持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在查找案例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法院的态度均为不予支持,其原因不仅限于法律对该协议的认定没有具体规定,还包括对违反协议内容证据不足、忠诚协议仅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与诉讼离婚、忠诚义务为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等。在何跃与袁锡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了具体的解读: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在认定效力时也不应按照合同法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在认定效力时也不应按照合同法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
在法院持支持态度的案件中,我们选取了以下三个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在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在时某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在皮剑栋、皮士勇、张秀梅等与刘建青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同样承认了协议的效力,并且认定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已经达成。由此可见,法院支持忠诚协议的理由多是因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序良俗,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将其视作为一种类似合同协议。
此外,还有法院对协议内容部分支持的判决。在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夫妻间签订有忠诚协议的,如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对协议双方产生拘束力;一方违反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适当参照相关约定。在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忠诚协议相应条款系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还有法院认定忠诚协议中除了违反法律规定如放弃子女抚养权,过错方放弃财产的问题无效外,其他应认定有效。
05
编者补充
在编辑本条推送时,本着为受众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法律知识的目的,编者再次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本次检索报告做出相应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中的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以看到,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一、取证难度大,证明标准高
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二、不利于婚姻稳定
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三、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性
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编者补充”一栏参考了公众号“湖南高院”《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这样规定!》一文
总结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无法保障每个人的生活幸福。法律为我们提供了美好生活的框架,留给我们充分选择的机会,在框架内我们尽可以追求自由,创造自己的生活,但试图以一时的物质约束换取终身的美满和谐往往是行不通的。
本篇检索报告作者: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秦子涵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李松筱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李 可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庞诗蕊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文 鑫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唐炳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阿里米热
(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编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王柏舟